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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20时15分,始兴罗坝和平村村民陈某标醉酒后驾驶粤FAP898号微型小货车由韶关往南雄方向行驶,行至太平镇东湖坪路段时,与曾某祥驾驶的停放路边的粤FU682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货车驾驶员陈某标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车主曾某祥迅速驾驶另外一辆摩托车追赶并报警。
始兴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在国道323线距丹凤加油站前约100米左右路段将逃逸的小货车截停。
在截停地点,交通民警见小货车车头严重损坏,并闻见驾驶员陈某标满身酒气,伏在驾驶室方向盘上一动不动,遂将其带回公安交警部门作进一步调查。经对陈某标进行酒精测试,陈某标的酒精含量值为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情形。
据陈某标称,24日18时许,其在沈所花山水库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期间喝了酒。饭后陈某标驾驶其小货车载人到江口,在返回途中行驶到东湖坪路段时与粤FU682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陈刹车停留仅二、三秒便迅速驾车逃跑,不料还是被快速赶到的交通民警和摩托车车主截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始兴县公安局对陈某标处以行政拘留15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记12分的处罚。
面对严厉的处罚,酒醒后的陈某追悔莫及。
在此,公安交警部门温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幸福,请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驶,切勿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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