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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公告
来源: 时间:2009-10-15 16:35: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0911日至2009630日止,下列附件中机动车因逾期办理报废手续,其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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