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下列附件中机动车因逾期办理报废手续,其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