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22时30分,刘某(1990年10月出生,始兴县沈所镇黄所村村民)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另外二名肩扛大砍刀的青年男子,由始兴县城太平镇上围街前往始兴中学,在始兴中学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查,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刘某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始兴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