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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据《新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称:被告潘某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1月30日19时许,潘某波(男、28岁、新丰县沙田镇缠良村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一辆套牌报废面包车从新丰县城往新丰县沙田镇方向行驶,途经X851线沙田镇白楼路段时,与行人潘某夫、潘某强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夫、潘某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潘海波驾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逃至江西省龙南县其表兄家藏匿,后经其表兄规劝,潘某波主动到新丰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同年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新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4日被执行逮捕,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经新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号报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潘某波逃离事故现场,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波逃逸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波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罪。
新丰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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